我要加盟
门户首页>>
 
|
|
|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事务所列表 > 事务所详细信息
陈州律师事务所
电  话:13839435885
法人代表:耿立广
E-mail466959744@qq.com
网  址
地  址: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七号楼1208
事务所简介:
2000年大学毕业,并于同年进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工作,2005年加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,现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,擅长刑事辩护。联系方式:邮箱:466959744@qq.com和genliguang@yahoo.com.cn。业务手机:13839435885。执业以来成功辩护案例:1、王某某涉黑案(王某某等五人因涉黑被初查,而后立案拘留、逮捕,接受委托后,经过大量的工作将本案再移送起诉时只起诉寻衅滋事一个罪名,在审查起诉环又变成了破坏生产经营,到审判阶段以无罪进行辩护,并得到了法庭的认可,最终获无罪判决。);2、孙某抢劫案(接受委托时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,公诉机关起诉孙某属于多次抢劫,量刑应在10年以上,通过会见孙某及复印卷宗材料后,了解未被公诉机关重视的重要细节,并以此为突破口,当庭提出被告人孙某不属于多次抢劫,而是一般的抢劫,且提供了大量的证明孙某年龄的证据,最终辩护成功,孙某被判处法定刑以下的一年零八个月。);3、孙某某抢劫案(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,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,接受委托后详细的查看卷宗并多次会见,了解并撑握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部分不准确,即提出了孙某某在共同的犯罪中属于次要作用,建议法庭认定孙某某为从犯,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,判处孙某某两年,判处其同伙四年);4、李某容留妇女卖淫案(李某多次容留她人卖淫,并造成一名妓女在卖淫后被他人杀死后焚尸的严重后果,公诉机关以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为由起诉至法院,本律师在进行有罪辩护的情况下,提出了李某属于准自首及以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,并得到法庭的认可,最后李某被判处法定最低刑。);5、杨某偷税、伪造证件、寻衅滋事、敲诈案(从证据、事实、法律规定等多角度进行辩护,最终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后,在判决时为被告人去掉了两个罪名)等大量的刑事案件及民事、行政案件。
事务所律师:
事务所最新案例: